美國的I-20和F1兩種學生簽證有何區別?
美國學生簽證 I-20, F1
1.I-20和F1兩種學生簽證有何區別?
2.在美的學生簽證續簽是否都要回國續簽?一般什麼情況會被拒簽?
3.我之前在別處看到說~只要是全日制學生即使護照上的學生簽證已經過期也可以繼續在美國停留?這是什麼意思?O.O 我有點混亂的說…
謝謝!
Julianne回:
請先參考以下內容~
在2002年12月,美國移民局公布了學生和交換學者信息系統的正式規定,該規定對持F,J,和M身份的學生和學者及他們的配偶和小孩在美國的學習,生活,延期,實習和向移民局報告有關變化等均有詳細的規定。這項新規定於2003年1月1日生效執行。
在2002 年12月,美國移民局公布了學生和交換學者信息系統的正式規定,該規定對持F,J,和M身份的學生和學者及他們的配偶和小孩在美國的學習,生活,延期,實習和向移民局報告有關變化等均有詳細的規定,從整體上較徹底的改變了原有的相關規定。這項新規定於2003年1月1日生效執行。下面專門談一下這一最新規定的幾個要點。
1、SEVIS系統啟用
學生和交換學者信息系統,英文簡稱“SEVIS”,是一套移民局和移民局批准可以招收外國學生的各個學校之間聯網的信息交換系統,F-1學生及他們的F-2配偶和小孩的注冊,課程,地址,實習的一系列情況及相應的變更都要輸入這套系統,以便讓移民局能及時知道學生和他們家屬的情況。從2003年1月30日開始,這套SEVIS系統在各學校的使用將是強制性的。各學校從那天起所發的I -20表必須是輸入SEVIS系統的新的SEVISI-20表。在2003年1月30日之前由學校發出的非SEVIS系統的I-20表,在2003年8月 1日之前仍能有效,截止到8月1日,所有學生的信息均要輸入SEVIS系統,並且從8月1日開始,只有新的SEVISI-20表才是有效的。
2、F-1學生在美國的停留時間
和其他非移民身份不同,F身份沒有一個明定的截止時間,只要F-1學生及他們F-2配偶和小孩褓持合法的F身份,他們就可以留在美國,包括上學和之後的長至 12個月的實習。但上高中的F-1學生除外,他們只有一年的期限。SEVIS新規定這次明確限定F-1學生最早只能在I-20表規定的到校報到日期的30 天前持F-1簽證入境。
3、全日制上學和課程
F-1學生必須上全日制課程(Full Course of Study)。如果在學校外國學生事務官員(Designated School Official,DSO)批准之前,F-1學生自行減少課時而少於學校規定的全日制課程,這學生將喪失F-1身份。F-1學生自己有責任修滿全部的課程以維持自己的F-1身份。因而,在F-1學生變動自己的課程之前應當和所在學校的外國學生事務官員洽詢。 F-1學生因學習成績差可以申請減少課時而不用修滿全部的課程。但是,這樣的減少課程在一個學習階段只能有一次,例如,在4年制的大學本科中,只有一次機會;但是,一旦該學生再攻讀碩士學位,他又有另一次機會。如果只讀部份課程,F-1學生必須在下個學期修滿全部課程,除非該下個學期是夏季學期。
4、因病休學
F-1學生因健康原因可以總共休學多至12個月。盡管休學期可長至12個月,學校的外國學生事務官員在每個學期開始時均要在SEVIS系統中重新批准。F-1學生如果由於疾病等原因而不能上某些課程時,外國學生事務官員也可以批准他們免上這些課程。
12 個月休學是指在一個學習階段F-1學生因病休學總共累計只能有12個月,就是一名F-1學生在攻讀大學本科階段,有總共12個月的因病休學時間;該學生以後攻讀碩士學位,他將又有總共12個月的因病休學時間。因學習成績差經批准未上全日制課程的F-1學生如果因健康原因而要休學的,也將能得到12個月的休學。
美國移民局將不允許F-1學生因健康原因而無限期的減少課程或休學。因而,那些罹患慢性病或殘疾的外國學生也要遵守這些規定。如果 F-1學生到期限仍不能開始全日制上課,他們要麼離開美國而在以後重新申請F-1簽證來美國讀書,要麼轉換成其他合適的非移民身份,例如正在治療疾病的可申請B-2。
5、F-1身份的延長
一般來講,只要F-1學生的學業正常推進,他們是不用延期的。但是,有一些F-1學生因某些原因而不能在I-20表規定的時間完成學業。依照新的SEVIS規定,他們必須在規定的學業完成時限之前申請延期。因學術和健康上的原因,例如,轉換研究課題,遭遇意料之外的研究難題,或生病,延期申請將會被批准。如果延期是緣於學校的停學或學術紀律的處分,這樣的延期將不會得到批准。如果F-1 學生在I-20表規定的學業完成時限之後才申請延期的,學校的外國學生事務官員將不得批准。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學業,也不能得到延期批准的F-1學生,將喪失F-1身份,這些學生如果合格可以申請恢復F-1身份。
6、姓名和地址變更時要通知移民局
F-1學生如果改動其姓名和或遷徙地址,要在10天之內通知學校的外國學生事務官員;而外國學生事務官員將會在21天之內將有關變化輸入SEVIS系統中。F-1學生給學校外國學生事務官員的地址必須是他們實際居住的地址。如果F-1學生實際居住的地址收不到郵件,他們可以提供他們的收信地址,如郵政信箱。但是同時,他們也要向學校提供他們實際居住地址,以便讓移民局查詢。目前,沒有加入SEVIS系統的學校的外籍學生,應當在地址變動的10天內用AR-11表直接通知移民局。
7、學習和實習期後在美國的停留時間
F-1學生在學習期滿和實習結束之後仍然有60天的時間可以留在美國以准備回國。如果 F-1學生經學校的外國學生事務官員批准而退學的,他們可以有15天的時間待在美國以准備回國。然而那些未經所在學校外國學生事務官員批准就擅自不上課和減少課時的F-1學生,或其他未能褓持合法F-1身份的學生,將沒有一天的停留期。
8、 F-1 學生的轉學
在轉學校的過程中,要轉學的F-1 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多所學校, 但是通過SEVIS系統,在同一時間只能有一所新學校發出一份SEVIS I-20 表給要轉學的學生。 一旦要轉學的F-1 學生選定了欲轉學的學校,學校的外國學生事務官員必須在SEVIS 系統中指明學生要轉的學校,並明確該學生的離校日(Release Date)。到了離校日, 新的學校發出新的SEVIS I-20 表給轉校學生,而轉校學生所在的原學校將不能再從SEVIS 系統得到該轉校學生的信息。 如果在離校日之後, 轉學的F-1 學生改變主意要轉另一所學校,這時原學校已經幫不上忙, 他/她必須到新學校再辦轉學手續。
新的SEVIS 規定明確了F-1 學生在轉校的過程中只能在美國停留5個月,就是他/她必須在離開原學校之後5個月內到新學校上課。同樣, F-1 學生如果在畢業後要再讀另一個學科, 他/她也必須在學業結束後的5個月內就讀新學科。
9、 可選性實習(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簡稱 “OPT ”)
OPT 是新的SEVIS 規定中改動比較大的部份。 F-1 學生在上課一學年之後到學業結束都可以申請OPT 。SEVIS 規定F-1 學生進行OPT 的時間必須在每個學年結束之後。 F-1 學生申請可以在學年結束之前的90天至學業結束之間提出申請OPT。
原來的規定允許F-1 學生在學業結束之後的60天內仍然可以申請OPT , 但現在這一規定有改變, F-1 學生必須在學業結束之前申請OPT,畢業後的60天內將不可以申請OPT。F-1 學生首先要取得學校的外國學生事務官員推薦,外國學生事務官員將在SEVIS系統中更新有關信息並印出SEVIS I-20表的工作一頁。 然後, F-1 學生將SEVIS I-20表, 工卡申請表(I-765)和申請費一並寄給移民局申請工卡。
F-1 學生受雇從事的OPT 工作必須和本人所學的專業相關。 以往, 美國移民局不會在意F-1 學生在OPT 期間干什麼工作, 而現在移民局會很留意F-1 學生從事的OPT 工作。 在OPT 工作期間, F-1 學生也要向學校及時報告姓名和地址的更改, 以及OPT 工作是否中斷。
新的SEVIS 規定明確了F-1 學生的OPT的次數將不限於只有一次, 只要F-1 學生再攻讀更高的學業。學生在每個學業結束後,都可以申請一次為期一年的OPT。例如,一個F-1 學生在大學本科畢業後可以申請一次為期一年的OPT實習; 如果這個 F-1 學生留下來繼續攻讀碩士學位,他在上碩士課程滿一年後還可以再申請另一個為期一年的OPT ; 如果他在拿到碩士學位後又再次讀另一個碩士課程,他畢業後將不能申請OPT ;如果他以後繼續攻讀博士學位, 在得到博士學位後,他仍然可以再申請並取得第三個為期一年的OPT 。然而如果F-1 學生在一個學業期間,已經進行過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課程實習(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 ,簡稱CPT),他們在畢業後就不能再申請OPT 。F-1 學生仍要在畢業後的14個月內完成OPT ,OPT結束後F-1 學生仍然有60天的時間准備回國。
10、 課程實習(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 , 簡稱CPT)
F-1 學生因為課程需要經學校的外國學生事務官員批准可以從事CPT。F-1 學生的CPT 應當是與學校訂有合作協議的雇主所提供的工作。 F-1 學生必須向外國學生事務官員申請CPT 工作, 並只有在得到批准的SEVIS I-20表之後才能開始CPT。
11、 恢復 F-1 學生身份
外籍學生在喪失 F-1 學生身份一定時限內, 可以申請恢復F-1 學生身份。 條件是:(1) 喪失F-1 學生身份不超過5個月; (2) 沒有蓄意和重復違反移民局的規定的記錄; (3) 現在正在或將要在發出SEVIS I-20表的學校上課;(4) 沒有從事非法工作; (5) 沒有依移民法應當遣返的事由; (6) 喪失F-1 學生身份是基於 外籍學生無法控制的原因,或學校的外國學生事務官員原本應當批准學生減少課程但沒有准予。申請恢復 F-1 學生身份時, 外籍學生要向移民局遞交I-539 申請表和有外國學生事務官員推薦意見的SEVIS I-20表。
12、 F-2配偶和小孩的上學問題
F-1 學生的配偶和小孩持有F-2 身份。 持F-2 身份的配偶不能再像以前那樣以F-2 身份上全日制的課程。他們可以讀非全日制的課程,也能上非職業和休閑課程, 如園藝和烹飪等。 F-2 配偶如果想上全日制的課程, 必須申請將其身份轉成F-1,J-1,或M-1。持F-2 身份的小孩只能在幼兒園, 小學和中學(從幼兒園到12年級)全日制上學, 不能以F-2 身份上大學。F-2配偶和小孩如果不遵守上述規定的將視為違反移民法。 在新的SEVIS 法規於2003年1月1日生效之前已經在就讀上述所禁止的全日制課程的F-2配偶和小孩, 可以繼續就讀直至2003年3月11日,並且要在這天之前向移民局申請轉換身份。(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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